目前我国
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传播者或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界与版权产品消费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等。为了促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有序传播和使用,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现矛盾以后,可以通过较为便捷的方法进行调解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据统计,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大概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中,网络环境下版权占到70%,而且这类案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加强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力度。由于在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基本能够顺利执行,解决了许多版权纠纷,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条件,解决纠纷存在相对程序严、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