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立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
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协议内容应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