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管辖的规定有若
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由事故发生地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