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
自然人和法人。
而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
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
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对于不属于
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