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属于
个人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因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资本收益,婚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3、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以及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如个人所有的知识产权。
5、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
6、夫妻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有形财产,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
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财产形态转化比较难以认定。
7、夫妻婚前协议约定的其他属于个人财产的。
8、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