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问题解读[1]
在行政诉讼的认证活动中,应遵循如下一般规则:
1.尊重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独立进行权威性判断、不受法院审查的权力。该规则主要针对纯技术性证据而言,不过,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仅限于这类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而它们是否符合法定表现形式,法院有权且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的独占判断权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尊重。
2.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尚未处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审判。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行政机关另案处理的有关材料,应送交行政机关另行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应确定行政实体法证据和行政程序法证据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上述证据.法院应查明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已对它们进行了正常的调查和审查。以上便是最高人民法院认证诉讼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