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房屋时交了定金,如果是
开发商违约的,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如果开发商不退订金的,购房者可以
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
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的话,
定金可以退回。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
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2、开发商违约有哪些情形
(1)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2)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3)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
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
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4)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