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
交通事故赔偿不可以兼得,但可以互相补充。若侵权人已经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或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侵权人已赔偿但低于
工伤保险待遇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