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
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借款人选择提前还贷并没有损害到贷款机构的利益,贷款机构作为债权人并无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也无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
还贷违约金。如果贷款机构方面认为提前还贷给银行增加了费用负担,贷款机构方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要强制收取违约金。因此对贷款的市民而言,最重要依据的还是贷款合同,在做出决定前最好理清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