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依上述规定,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法律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要看是否获得
被害人谅解,主从犯,以及认罪态度等,法官是可以在5年以下自由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