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
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7.被告人具有
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得判处罚金。
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主刑选择从轻的,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等因素,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适用罚金刑。
8.刑法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依照数额标准确定或计算。没有明确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