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调解如下: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