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
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1、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包括:
1、
停工留薪期工资;
2、
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