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
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