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差额补偿,是针对一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而言,一是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二是养老金补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时,改发停发伤残津贴,改发
基本养老金,按
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处理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其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差额补偿金,一般是针对由第三者伤害(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第三者暴力伤害等)导致的工伤而言的一项工伤待遇政策。
具体地,就是先按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原则(以交通事故为例,伤者负次责,实际赔偿额按总额的70%计)与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分别计算出伤者实际应得的赔偿总额,然后相比较。
假如经计算后,
工伤保险赔偿总额高于交通事故实际赔偿总额(如伤者主责或肇事车逃逸等)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反之,前者低于或等于后者的,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不作赔偿。
原由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它保障了职工在受到工伤后能获得最基本的医疗、康复与伤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