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