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查获涉嫌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经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抽血检验鉴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或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
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制作《
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