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发生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怎么处理这一问题,以下为我的解答:
最高法院“关于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应该统一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了根本原因:
目前来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统一的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由于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区差别较大,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现实发展逐步调整赔偿标准。例如,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按照相同数额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城镇化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再以户籍作为判断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唯一指标,而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尽最大可能兼顾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和侵权人损失赔偿可能性。
当然,我国社会城镇化的稳步推进,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
损害赔偿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也是题中之义。对此,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相应的方案,争取尽早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标准。
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农村户口怎么样才能适用城镇标准呢以及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最高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21]民他字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