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婚证法律文书,究竟应该认定为静态类还是动态类的证明文书?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结婚证的取得来说,是对夫妻双方自愿结合的意思表示的证明,是对过去的某一个意思表示的固定,即便以后离婚,也不能对曾经的相结合的意思表示进行否认,从这个意义上说,结婚证是静态的证明文书。但是,婚姻可能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解体,离婚时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交还结婚证,发给当事人离婚证书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而取得裁判文书,按照这个理解,结婚证就成为动态的法律文书。对此,假设某人已经离婚,但仍持过去的结婚证申请办理公证,该结婚证本身是真实的法律文件,对此,公证处应该如何办理?那么就需要审查该申请人申请办理该
结婚证公证的具体目的了,如果目的正当,例如是为了证明自己曾经结婚的事实,那么我认为公证处也可以办理该结婚证公证。反之,则不能为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