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170以下判缓刑还是实刑应当视情况而定,符合
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一、醉酒驾驶汽车,无下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以下8种从重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二、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1、饮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依照刑法规定属于
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