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
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