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公安派出所有刑事处罚权吗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没有.
关于刑事处罚权力,学术上称为刑罚权,刑罚在司法上的具体适用,要经过求刑、量刑和行刑三个彼此相互衔接而又互相独立的司法活动过程。与这些过程相对应的权力分别表现为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一般只有检察院有求刑权(公诉机关在我国即检察院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或个人以自诉的形式行使),仅法院有量刑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依法判处与之相应的刑罚),监狱有行刑权(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少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执行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和法院(执行死刑,罚金,没收财产)有行刑权。
虽然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下有行刑权,但派出所只是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是附属于公安机关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机关,它行使权力只能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不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如一些治安案件的警告,小额罚款,对于刑罚权,它一点也不沾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