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取保候审工资待遇还是不错的。
(1)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各,机关普遍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在职务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告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缓刑前的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公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的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年龄的,可以
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