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要求逮捕人犯所制作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予逮捕的,由检察长决定批准逮捕,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发回公安执行逮捕。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