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一般是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要求
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犯罪嫌疑人还需做到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只能是货币形式,可以是中国货币,也可以是在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针对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取保候审的,应缴纳的保证金起点数额是一千元。
2、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所涉及案件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