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根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