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须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
第
一、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一般由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第
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此举的目的或动机在于非法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如果没有这个主观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比如行为人是为了索回合法欠款,虽然采用威胁、恐吓或威逼的手段逼迫债务人,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上述事实一般由被告人供述来证明,如果被告人不如实供述,须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
第
三、涉案金额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起点数额,否则
不构成犯罪。各省市的起点标准不同,以本人所在地为例,云南省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如不足3000元,不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