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履行
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
婚姻关系消失,但
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
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
继承权。且对
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有继承权
你爷爷的遗产,给了你父亲,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与你继母无关,但继子有继承权。
你父亲与继子的抚养关系不是以继子有没有尽赡养义务来判断的,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只能说明继子在继承你父亲财产的时候要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
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