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
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
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