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
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5、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