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其3年的
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
诉讼时效期,从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