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
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