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首先应注意鉴别单位犯罪和
自然人犯罪。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越来越专业化,很多犯罪分子为了更隐蔽地骗税和长期骗税,专门成立了用于骗税的公司。在广东普宁、潮阳骗税大案中就出现了这种现象:犯罪分子自己注册多个虚假公司,这些虚假公司不进行任何生产活动,其主要业务就是骗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但以从事犯罪活动为主业,仍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其次是注意新的司法解释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特别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以前仅限于这些企业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