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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01.03

1、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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