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
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