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最新规定主要是: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