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夫妻离婚时认定债务的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等法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而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双方共同负担。夫妻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应偿还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