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
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
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二十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扶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参加
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