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用人
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纠纷能否直接通过法院解决的前提在于劳动者是否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视为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如有欠条可以
申请支付令。但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在法院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想通过简单的支付令就能解决债务拖欠问题很难实现。
3、用人单位
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具体依据是《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