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