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则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3、效力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122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