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先期违约贷款人能收回借款。
1.贷款人享有审查借款人借款的资格及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条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负债程度、个人信用档案、借款用途、担保方式、偿还方式等情况。
2.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民法典》的规定。
3.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会会计报表等材料。
5.贷款人停止发放借款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6.贷款人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要求借款人按期还款。若不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账户资金中划收贷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