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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基本条件、期限和管辖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在实践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并不限于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包括一切可以执行并有可能需要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缴回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拒不履行,工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且具有可执行内容(或可执行性)。
(3)申请人是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主体。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未满,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