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的重置补偿价,即房屋的价值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房屋的价值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中,货币补偿是指根据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值得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产权调换则是指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房屋周转补偿费
这主要是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而言,也就是选择回迁的人,到拿到房屋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具体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
安置补助费(如征收方提供安置房除外)、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如果属于非住宅的用房还需要赔偿
停产停业损失。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一般由各市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
此项费用主要用来鼓励被拆迁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配合拆迁单位处理好拆迁事宜,其具体的奖励补偿标准,因地各异,并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