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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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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典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认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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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的,从判决之日起经过10日生效,即为判决确认之日(死刑判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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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判决确认之日。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得折抵缓刑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