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协议离婚长处是比较便利,只需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即可随时收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到调停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定,上海区域大部分法院现已把此类案子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
适用简易程序案子,处理所需时刻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刻相对较长。
2、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本钱低,而法院调停离婚,无夫妻共同产业分割的,五十元;触及产业分割的,需依照产业标的收费。因而,假如夫妻共同产业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本钱较高。
3、从协议的实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存案的
离婚协议书尽管有用,可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能,当一方不实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必要向法院另行起诉处理,而协议书中所约好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令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关于
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检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而,协议书中触及对产业、子女、债权债务的处置,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令的知道,措词不标准,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