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业管理费在房屋实际交付后由业主交纳,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拿钥匙之后之次月开始缴纳。
二、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
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