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买房纠纷的问题,我的理解是:
合伙买房至少存在三大风险:一是隐名合伙存在较大风险。在房屋产权只有一个人名字的情况下,如果产权人处理房屋不需要经过
隐名合伙人的同意,此时,隐名合伙人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他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风险较大。
二是贷款风险。两人或多人合伙买房,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把一个人作为“主贷款人”,其他都是“共同贷款人”。一旦共有人之间发生纠纷,主贷款人要承担其他共有人不按约定还款的风险。
三是占用使用收益等合作风险。“合伙买房”的房屋属于所有投资人的共有财产,在使用和出售过程中,决策权就很难属于一个人,购买的房屋如何出租、房屋如何使用等,都可能成为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