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
2、合理利率原则。
3、不保护复利原则。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
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