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款私存单位行为当事人受处罚。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国家、集体所有的资金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
2.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第8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