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